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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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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是受到国家严格管控的,买卖外汇一定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进行获利,就很有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永靖县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番禺区等地非法经营外汇。其以本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收付非法经营外汇中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低价从客户处收购外汇,加价出售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非法买卖外汇金额为5824187元,因难以确定其非法获利的数额,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为5800元。


被告人马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马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5800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外汇受国家严格管控,买卖外汇一定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赚钱没有捷径,更不要妄想钻法律的漏洞发大财,否则触碰到刑法的高压线,不但发财梦要落空,自己也要面临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八条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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