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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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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深交所


周一晚间,除了证监会,深交所也发布了关于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顺利实施,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持续监管及交易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27日

同时,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交所发布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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