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管理条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李嘉年 :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2008年8月5日起施行。制定背景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第二章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最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有哪些,谁能分享下
雅赠响摐金 :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帅气慧G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内容比较多,你可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看一下,昨天也就是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这条规定明确了业务的备案,首次开办业务前,由境内商业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案完成才可以进行业务。最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谁能分享或指点下
Hall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什么时候修订的?
Margaret的昵称 : 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外汇管理是什么?外汇管理有用吗?
MisssLove : 外汇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责之一,从外汇管理局的网站可以看出他的职责:1.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2.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3.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4.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5.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6.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7.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8.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9.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外汇风险管理是什么?外汇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曼昆 : 外汇风险管理是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仓位控制,货币组合,分仓,加仓,止赢,止损等内容,投资者还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己对交易的理解不断的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外汇管理局的作用是什么,管理外汇交易吗?
Rosa : 外汇管理局的作用的确是管理外汇,管理外汇是从多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的,比如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研究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等。最直观的方式就是通过外汇储备和外汇占款来体现,每年的每个月外汇管理局都会公布上个月的外汇储备和外汇占款数据给大众。如何进行外汇风险管理,外汇风险管理很重要吗?
baker : 外汇风险管理当然重要,在外汇市场中怎么生存下来是第一要务,如果没有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即使是有最棒的外汇交易体系和交易经验,也可能亏得一塌糊涂。对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控制损失来做的,在控制损失钱要对市场有一个预判,知道大概在哪个区间应该反转,哪个点位能够出场,哪个点位适合买入等,这些都是风险管理的一个体现。外汇风险管理的意义是啥,外汇风险管理有用吗?
弓道部 : 外汇风险管理的意义是减少投资者的损失,炒外汇亏损是无法避免的,只能通过外汇风险管理措施来降低亏损发生的可能性。日常的止损、轻仓交易、止盈都属于风险管理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资金不会无故损失。外汇管理局权力大吗?
Felix1 : 外汇管理局权力大吗,权利是很大的,很多事情都是它们可以决定的,是最大的机关单位。外汇交易资金管理重要吗?
AlexanderCollins : 问题前提如下:本金1W,判断出一波趋势后下单0.5,第一次回调加仓0.2,第二次回调加仓0.2。有两个问题:1.三次下单总计0.9已接近10%仓位,此种方式是否合理?2.加仓后前面的单是否需要移动止损,止损点放哪里?回答第一个问题外汇现货交易中,1手=10万美元。你三次下单0.9手,不是接近10%,而是已经用了9倍杠杆。这种情况下,波动1个点=9美元。仓位大小是否合理,要看你的止损。你这一单如果被打了止损,会亏损总资金的多少呢?说下我交易中常用的方法吧。固定亏损比例。例如你1万的资金,每单最高3%亏损的情况下,止损是100个点。这是你的仓位应该是0.3手。第二个问题关于加仓,方法还是先找好止损位,然后根据亏损比例计算出你在此时可以加仓的最大手数。这个举例比较复杂。假设你是一万美元,第一次入场0.3手,止损是100点。价格上涨50点后,你的总资金是10150元,总手数是0.3手。但止损位从之前的100点距离变成了80点(假设走出了一个波段),那10150*3%=304.5(就还按300吧,容易计算),300/80=3.75。80点止损,最大亏损3%的情况下,你最高可以入场0.38手(手数只能到后两位,四舍五入了)。你可以加仓0.08。觉得趋势没结束,后面加仓也一样。这一切,都是在持仓最大亏损3%的框架里面。脱离了这个框架,你的仓位风险无法控制。很容易出现越加仓,风险承受能力越弱的情况。新的单子进去了,稍微一个调整,不但没赚到钱,还把之前的盈利吃了。影响自己对趋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心态,导致最终亏钱。所以,你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样的,都是止损的问题!止损不是你入场之后再找的。先确定止损,再入场。先确定止损,再入场。先确定止损,再入场。外汇投资如何做好资金管理?
嫒姒嬘葑 : 每一个投资市场都是无比残酷的,想要在外汇投资中保持稳定的交易心态,除去要了解外汇技术分析,正确的资金管理是投资成功的重要法宝,而且正确的资金管理方法一直就是成功投资者的头条赚钱原则,所以投资者要保持良好的资金管理原则,逐步的在市场中积累经验并获利。在市场中做好资金管理有六点基本的要求原则:(1)对任何一笔交易都设置止损。设置止损的目的就是要把损失降低到最低,而做到每一笔交易都设置止损才是长期获利的根本保证。(2)不要让账户的符合过重。外汇交易中的外乎保证金交易是具有杠杆效应的,可以放大资金控制量,同时也会有高额的风险,所以投资者要事先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好每一次最大的风险比例,这样就可以实现利润的稳定增长。(3)风险/获利的比例至少应该小于1。在进行交易之前,必须要设定好风险和获利的比例,将这些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最好的小于1,这样才能保证最大程度的获利。(4)接受失败。市场中没有常胜将军,所以当投资者在某一次交易中亏损的时候,要把注意力转移到下一次的交易中,因为交易的心理会影响投资者的操作判断,只有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才能在其他的交易中获利。(5)守住利润。当投资者已经获得盈利的时候,要尽量的保住已经赢得的利润,这样才能获得稳定长期的利润。而且投资者要适当的提高止损点的位置,便于保持当前已有的盈利。(6)控制交易的规模。投资者应该把交易规模控制在能够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因为外汇投资中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让我们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而不是倾家荡产,所以要管理好自己的投资资金,控制交易的规模。外汇风险管理方式包括哪些?
Henry的昵称 : 外汇风险管理方式包括了项目的风险管理、局部风险管理、全局风险管理,外汇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市场行情的波动,在波动产生时银行不一定能保证按照市价指令和委托指令成交,这中间可能就会产生一些差值,在汇市中小小的差值都会造成巨大的亏损,所以做好外汇风险管理也是很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所必做的。外汇交易如何管理资金?
罗宾逊 : 外汇交易如何管理资金?在外汇市场上赚钱与否,取决于多方面,包括交易心理、市场技术分析、资金管理等,这些都是交易系统方面的因素。资金管理对炒外汇的朋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控制不好仓位,会造成的结果就是交易亏损盈利比例不合适,严重更会有爆仓的可能。外汇交易如何管理资金?1、做好资金管理需要做到下任何一张单,都要有止损,止盈最好也带上,除非一直盯盘,直到平仓;2、将风险/获利的比例控制为至少应该是1:2;3、把每一次的最大损失控制在10%以内;4、接受失败,分析原因,并专注下一次交易;交易获利时,尽力保护你赢得的利润;5、外汇新手建议先进行模拟操作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