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期货品种”相关的问答257条
首页 > 交易问答 > 与“期货品种”相关的问答257条

8万元做期货。日内还是波段好?品种选哪些?

布赖特 : 1.首先建议你看一遍《十年一梦》,看看青泽大神的期货经历。2.再好好理解《非走不可的弯路》,用到期货上也同样适合。3.无论是8千,还是8万,还是80万,经过长期实践和总结,波段的效益最高,日内交易的亏损最大。4.下单前,问问自己有没有交易计划,是否严格执行了?
08-13 16:55 3 回答

做期货日内是品种专注好还是技术专注好?

endlessrain : 方法正确,才能成功。掌握了葛兰威尔八大法则就能赚钱。"艺贵精而不贵多",如能把该法则把握好,加以选择地运用,就有了在期货和股票等金融市场长期赚钱的技术保证。若能按这些法则操作,时动则动,时静则静,尽可逍遥于期货等金融市场。那位投资者的好多做法常与此八大法则相违。
08-13 16:08 3 回答

原油期货等特定品种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是?

HUỲNH : 多少钱能做原油期货?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我国原油期货门槛低,一手100桶,买一手原油期货需要保证金大约为两千元,合约价值减小,适合散户投资,上市之后肯定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交易。原油期货是全球最大宗的商品期货品种,我国投资者要提前做好石油期货开户、原油期货开户准备。可以通过本网了解国际原油价格,原油期货实时行情,原油期货价格,原油期货分析等内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能源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风险警示等制度。第三条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能源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某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具体规定。第五条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应当予以调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第六条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原油期货SC1608,若其运行阶段是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其中:2015年8月3日为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16年7月29日为最后交易日、2016年7月28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7月27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16年8月为交割月份、2016年7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16年6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16年5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本细则有关条款关于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前款执行。第七条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二)临近交割期的;(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的;(四)出现单边市的;(五)遇国家法定长假的;(六)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八条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需要调整保证金标准的,按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一)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出金;(三)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四)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20%;(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N的计算公式: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3,4,5P3为D3交易日结算价P4为D4交易日结算价P5为D5交易日结算价第十条期货合约同时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最高标准收取。第十一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二条能源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在期货合约中规定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制。第十三条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形式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一)某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二)遇国家法定长假的;(三)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四)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期货合约同时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涨跌停板幅度的,涨跌停板按最高值确定。第十五条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第十六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在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D1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第十七条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三)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涨跌停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第十八条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收市结算时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D3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二)D4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第十九条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一)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四)限制出金;(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条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前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第二十一条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一)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四)限制出金;(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在D4交易日对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执行强制减仓,将D3交易日收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应当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按下列方式确定:平仓数量为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交易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二)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亏按以下方法计算:交易者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交易者该期货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计量单位由各期货合约规定。(三)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均列入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等持仓类型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4%,小于8%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4%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五)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按下述方式进行(具体见本细则附件):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一般和套利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分配后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不再分配。(六)平仓数量尾数按下列方法处理:平仓数量存在尾数的,应当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交易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交易者,分配数量不足的,则随机进行分配。第二十三条能源中心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强制减仓之后,风险得以化解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风险未能化解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及客户承担。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第二十四条能源中心实行持仓限额制度。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按照有关规定合并计算。认定实际控制关系的标准和程序规则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持仓限额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额;(二)根据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临近和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三)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四)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套利交易持仓的限仓数额由能源中心审批确定。第二十六条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限额由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做出具体规定。能源中心调整一般持仓限额应当经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实施。某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与交割单位不一致的,持仓的整数倍调整由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做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累计不得超过某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一般持仓的限额加上该时期获批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第二十八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设的各交易编码对应的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客户,按照本细则第六章执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境外中介机构在同一或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所有持仓的合计数,达到或者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持仓不得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能源中心可以按本细则第六章执行强行平仓。第五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能源中心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应当包括资金、持仓量、预计交割情况等信息。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大户持仓报告的标准、内容和方式。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大户持仓报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第三十一条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指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并可以不定期地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第三十二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大户持仓报告。境外中介机构通过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提交大户持仓报告。第三十三条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提交大户持仓报告。客户委托境外中介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委托境外中介机构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报告。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设的各交易编码对应的持仓数额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当主动通过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报送;客户未报告的,所在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向能源中心报告。能源中心也可以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报送。第三十四条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完整的大户持仓报告表;(二)资金来源说明;(三)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四)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完整的大户持仓报告表;(二)资金来源说明;(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四)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十七条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完整的大户持仓报告表;(二)资金来源说明;(三)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第三十八条为控制市场风险,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制度。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四)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五)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第四十条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执行的时限除能源中心特别规定外,应当为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规定时限内未执行完毕的,由能源中心强制执行。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该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会员、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或该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开新仓。第四十一条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的强行平仓,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强行平仓的,应当强行平仓的持仓数量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能源中心规则要求;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持仓数量由能源中心确定。第四十二条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的,应当强行平仓的持仓由能源中心按先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收市后能源中心各上市品种的所有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排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的内部明细账户或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所有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在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前项所述的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该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的,能源中心对会员的内部明细账户或其他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持仓按照前项原则执行强行平仓。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行平仓需要追加保证金数额大的会员。第四十三条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超仓的,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的超仓部分进行强行平仓。(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超仓的方法处理。第四十四条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属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持仓由能源中心根据涉及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第四十五条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同时出现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的,能源中心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持仓,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持仓。第四十六条能源中心应当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除能源中心特别送达以外,强行平仓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境外特殊参与者的强行平仓通知书送达至为其结算的会员,会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境外特殊参与者。第四十七条能源中心通知会员强行平仓的,有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在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能源中心审核。超过自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能源中心直接执行强行平仓。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能源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存档,并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强行平仓结果。第四十八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第四十九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市场的其他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本细则第四十条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最后交易日仍未能平仓完毕的,未平仓期货合约直接进入交割。第五十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市场的其他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能源中心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五十一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市场的其他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第五十二条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会员先行承担后,该会员再根据协议向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追索。直接责任人是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为其提供结算的会员先行承担责任,该会员再向该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追索。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第五十三条能源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警示和化解风险,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措施。第五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报告情况,或者约见指定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一)期货价格异常的;(二)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交易异常的;(三)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持仓异常的;(四)会员资金异常的;(五)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涉嫌违规的;(六)能源中心接到涉及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的投诉的;(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涉及司法调查的;(八)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能源中心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可以参照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能源中心约见谈话提醒风险应当采用现场谈话、视频谈话等方式;(二)能源中心约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客户谈话提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三)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安排相关高管人员接受谈话提醒;客户应当由开户机构指定人员陪同接受谈话提醒;(四)谈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能源中心,经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参加;(五)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六)能源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除外。第五十七条能源中心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提醒,发现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涉嫌违规或者交易持仓有较大风险的,可以书面形式发出风险警示函。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对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进行公开谴责:(一)不按能源中心要求报告情况或者谈话的;(二)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三)销毁涉嫌违规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中国证监会或者能源中心调查的;(四)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五)经查实参与分仓或者操纵市场的;(六)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能源中心对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一)期货价格异常的;(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的;(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的;(四)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风险情形。第八章原油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第六十条原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第六十一条原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下表执行:第六十二条原油期货合约在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按照下表执行:注:表中持仓均按单向计算。第六十三条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四条下列用语在本细则和能源中心的其他业务规则中具有如下含义:(1)同方向单边市是指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单边市情况。(2)反方向单边市是指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单边市情况。(3)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4)强行平仓是指按照能源中心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5)强制减仓是指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导致市场风险急剧增大情况的,能源中心有权将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按照持仓比例以涨跌停板价格自动撮合成交。第六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能源中心可以按本细则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附件: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附件:注: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申报平仓数量-盈利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4.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和套期保值持仓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交易者的持仓数。
03-23 14:54 1 回答

原油期货等特定品种交割细则征求意见内容是?

元气章鱼烧 : 原油期货开户要提前办理,根据最新发布的第三批业务规则可知,原油期货保将实行证金制度,资金可放大10倍杠杆,两千元就能买一手,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要了解更多的原油期货交易和交割规则。我国原油期货终于要上市了,将在上期所下属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建议提前办理原油期货开户,企业可以利用原油期货进行风险管理,规避石油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或者个人投资者为了盈利参与投资或套利交易。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和商品注册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能源中心交割业务适用本细则。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期货合约的交割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交割方式。第四条实物交割是指根据能源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买方、卖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期货合约的过程。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保税交割和完税交割。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完税交割是指以进入国内贸易流通的,已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照交割场所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仓库交割、厂库交割等交割方式。仓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仓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厂库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以厂库标准仓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履行实物交割的方式。第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仓库是指具备商品仓储资质的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厂库是指商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经能源中心批准并指定为某一商品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指定交割仓库经能源中心审定批准后另行公布。第六条标准仓单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程序签发的、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提货凭证。标准仓单以外的提货凭证属于非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照期货商品完税状态不同,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按照指定交割仓库性质不同,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第七条采用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到期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第八条会员应当直接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与实物交割。第九条交割品质在期货合约中载明。第十条能源中心可以对交割商品实行商品注册管理。第十一条能源中心可以向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章标准交割第十二条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一)第一交割日(申请)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二)第二交割日(配对)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三)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四)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会员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二)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第十四条结算交割委托人在能源中心进行实物交割的,标准仓单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标准仓单再分配给客户。买方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其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客户参照第八条第三款执行标准仓单流转程序。第十五条会员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二)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第十六条结算交割委托人的发票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向卖方会员开具发票。(二)卖方会员向能源中心开具发票。(三)能源中心向买方会员开具发票。(四)买方会员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开具发票。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为客户办理实物交割手续的,应当向为其结算的会员直接开具或者收取发票;客户应当参照第八条第三款开具或者收取发票。第十七条某期货合约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损耗补偿和溢短,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某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质、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交割升贴水。第三章期货转现货第十九条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第二十条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的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第二十一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第二十二条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第二十三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由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结算交割委托人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业务。(二)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会员交款后,能源中心释放分配到该买方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会员。(五)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买方会员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分配标准仓单。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时间,并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再分配给其客户。买方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流程办理期转现。第二十四条期转现适用于能源中心所有上市期货合约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第二十五条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计算。第二十六条申请期转现的买方和卖方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由能源中心在申请日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第二十七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能源中心办理。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提货后自行交付。第二十八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第三十条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按交割违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第三十一条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非标准仓单等材料。货款和非标准仓单及发票由买方和卖方自行交付。使用非标准仓单交割发生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协调处理,能源中心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于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第四章仓库交割第三十四条货主申请生成仓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货主名称、拟入库日期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以及客户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流程办理入库申报手续。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第三十五条能源中心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入库申报资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报和入库有效期。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的,货主应当在有效期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入库有效期自能源中心批准之日起生效。能源中心可以视情况,调整入库有效期。入库有效期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入库或者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生成标准仓单。第三十六条入库申报时,货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标准交纳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能源中心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货主办理完入库手续并取得仓库标准仓单后,能源中心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入库申报数量部分执行的,差额部分的申报押金应当补偿给指定交割仓库;入库申报数量全部没有执行的,申报押金应当全部补偿给指定交割仓库。实际入库量在期货合约数量溢短允许范围内的,入库申报押金全额返还。货主为结算交割委托人的,能源中心从为其结算的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清退。第三十七条期货商品入出库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品种对应的检验细则所载明的检验指标和方法检验为准。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出库时由买方在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指定交割仓库对买方或者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的,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由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买方、卖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入库时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库时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期货商品入出库的最小量应当符合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具体要求。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港口、码头及指定交割仓库等在接卸和计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遵守指定交割仓库的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九条期货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核验。入库期货商品应当由商品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注册生产企业原厂直接运达指定交割仓库,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进行调和,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交割仓库有权对商品运输环节进行监运管理。第四十条期货商品入库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一)入库质量检验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商品(A样)和指定交割仓库内原有商品(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商品单独船舱或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4、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和库内原有商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者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样检验报告。(二)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报告符合能源中心交割商品质量标准才能生成标准仓单;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数量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三)货主的质量责任货主应当确保交割商品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因货主交割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其他期货商品变质(达不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四)货主监收商品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第四十一条期货合约交割商品应当提供质量证明、检验证书等交割必备单证。具体期货合约的交割必备单证由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第四十二条入库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货主通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向能源中心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持交割必备单证在能源中心办理审证手续。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第四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接到能源中心指令后,按照下列要求,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一)标准仓单的数量及相关单证符合能源中心入库申报要求;(二)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符合能源中心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提货或者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出库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为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质量检验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取样。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未委托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交割商品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第四十五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保税商品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保税标准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开具。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第四十六条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实物交割,运输由买方、卖方自行解决。第四十七条期货商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出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对所储存商品的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能源中心每年对在库商品进行检验。第五章厂库交割第四十八条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能源中心提交签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机构名称、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等。第四十九条厂库应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者同时,按照规定提供经能源中心认可的与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担保。第五十条在厂库核定库容允许并提供了符合规定担保的情况下,能源中心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第五十一条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每一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并公布。能源中心根据厂库的日生产能力、厂库库容和日发货量以及厂库信用等相关指标核定库容。第五十二条厂库提交履约担保后,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持货主与厂库结清货款的凭证等相关必备单证在能源中心办理审证手续。能源中心审查合格后,通知厂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厂库接到能源中心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第五十三条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第五十四条厂库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标准仓单持有期间,应当向厂库支付仓储费用。第五十五条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小时之内安排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并公告。厂库不得擅自更改日发货量。生产企业因正常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货量的,应当提前报能源中心批准。第五十六条不同期货商品的厂库实物交割违约处理,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第六章交割违约第五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三)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五十八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期货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期货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买方、卖方交割违约期货合约数量的公式为:卖方交割违约的期货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买方交割违约的期货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第五十九条发生交割违约后,能源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守约方。第六十条一方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数量乘以交割结算价后的5%作为违约金,守约方选择如下任一方式终止本次交割。方式一: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方式二:在能源中心判定交割违约后的连续两个交易日内,守约方在当月或者次月期货合约同方向开仓。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差额补偿金、开仓手续费、仓储费(若卖方守约的)等损失;能源中心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在交割违约后直至终止本次交割的时间内,守约方在当月或者次月期货合约上不超过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所有开仓交易即视为对交割违约合约的处置。守约方无法在连续两个交易日内处置所有交割违约合约的,经能源中心同意,剩余未开仓合约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开仓。差额补偿金是指交割违约涉及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与因处置交割违约合约而在当月或者次月合约买入或者卖出开仓价的累计正差额,最大值不超过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15%,其计算公式为:卖方违约的,差额补偿金X=∑[(当月或者次月合约买入开仓价-违约合约交割结算价)×当日处置违约合约的开仓成交量]买方违约的,差额补偿金X=∑[(违约合约交割结算价-当月或者次月合约卖出开仓价)×当日处置违约合约的开仓成交量]第六十一条买方、卖方均违约的,能源中心按照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收取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第六十二条终止交割后,能源中心交割履约保障责任终止。第六十三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的,能源中心可以将违约会员所接收的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用于违约处理。第六十四条结算交割委托人不能完成实物交割,其委托的会员替代履约的,能源中心在审核会员的申请后可以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会员标准仓单账户。会员可以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第六十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在实物交割环节蓄意违约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第六十七条买方或者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产生交割纠纷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通知能源中心。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第七章指定交割仓库管理第六十八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开展相应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申请保税交割业务的,应当具有保税仓库经营资质。(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数额。(三)仓库总库容或者厂库生产能力应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要求。(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具有完善的相关商品生产或者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安全、计量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要求。(六)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5年以上生产或者仓储管理经验,拥有专业管理团队。(七)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码头设施、港口条件及设备完好、齐全。(八)认可并承诺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九)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九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签署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商品仓储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计量人员资质证明。(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四)申请单位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用协议)、码头使用证(或者码头租用协议)及港口条件、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六)符合能源中心要求的连带责任担保函。(七)商品出入库、库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管理团队介绍。(八)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七十条审批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能源中心进行初审。(二)通过初审的,能源中心有权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三)能源中心根据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和法律法规规定,择优选用,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第七十一条经能源中心批准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按照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能源中心交割业务培训。(三)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规程,经能源中心审定后方可开展相关期货交割业务。(四)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第七十二条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启用备用交割仓库。备用交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的备用库,包括备用仓库和备用厂库。备用交割仓库的申请和审批按照本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关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要求与程序办理。能源中心与通过审核的备用交割仓库签订备用交割仓库协议书,但在其正式启用前,有权视情况要求其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更新相关申请材料。能源中心正式发布备用交割仓库启用通知后,备用交割仓库转为指定交割仓库,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事宜。第七十三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应当向能源中心递交放弃申请书,并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第七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仓单;(二)违反能源中心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货和不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六)违反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严重违反能源中心的规则和规定的,能源中心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第七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转为现货。(二)结清与能源中心的债权债务。(三)按能源中心规定清退风险保证金。第七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确认、放弃或者取消的,能源中心应当及时公布,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七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具有以下权利:(一)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签发标准仓单。(二)按照能源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三)对能源中心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四)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能源中心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有关规定,接受能源中心监督管理,及时向能源中心提供有关情况。(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期货交割商品进行验收,配合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三)按照规定保管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的安全,且数量和质量符合规定。(四)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位置,确保期货商品与现货商品分别储存;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六)参加能源中心组织的年审。(七)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储存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码头设施、港口条件、计费项目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货主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入库、出库。第八十一条货主办理商品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协助货主及时准确地接收入库商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二)按照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对商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配合指定检验机构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三)验收合格后,对标准仓单制作过程中的商品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内容予以确认,并在接到能源中心签发标准仓单许可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第八十二条商品经验收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国家及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储存保管商品。第八十三条货主要求商品出库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后方可出库。第八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做好商品的转让过户记录和资料账册的登记、核销工作。第八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入出库手续时,应当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相应数据录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八十六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计量。第八十七条凡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尺、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具备有效合格检定证书。指定交割仓库的计量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当地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遵守计量法规。第八十八条指定检验机构根据不同期货商品的特性制定商品期货检验细则,由指定检验机构另行公告。第八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船代表对商品数量、质量、收付速度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取样、封样,并做好交接计量工作。第九十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不同批次质检合格的期货商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不合格所产生的责任。第九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商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因管道运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损耗。货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规定的损耗补偿标准补偿指定交割仓库。第九十二条期货商品入出库和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能源中心核定并公布。货主应当在每月25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相应仓储费用。第九十三条货主应当根据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量的差异,将申报押金差额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为核定库容的期货商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第九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指定交割仓库发生各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期货商品安全、入出库操作以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通知能源中心。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出库操作和期货商品的储存期间,发生商品溢出、泄漏、排放或者任何其他环境污染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开展必要的控制和清理作业,并应当立即将上述溢出、泄漏、排放和作业情况通知相关环保部门和能源中心。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任何判决、索赔或者费用,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六条能源中心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储存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账目管理、货主满意程度以及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一)能源中心可以随时对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能源中心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二)能源中心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定交割仓库,能源中心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割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第九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本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进行自查并留存记录。第九十八条风险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上载明。指定交割仓库未发生因违约或者其他事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形的,能源中心在每年年底前将风险保证金利息返还给指定交割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发生经济赔偿且指定交割仓库未全部清偿的,能源中心首先用其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赔偿,风险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能源中心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第九十九条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指定交割仓库不是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的,对该标准仓单对应的期货商品不拥有所有权,不得在期货商品上创设任何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权益。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破产事件的,该期货商品不属于破产财产。第八章标准仓单管理第一百条能源中心应当建立、维护和管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细则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第一百零一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第一百零二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开立标准仓单账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开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管理,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标准仓单账户的开户流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等具体规定,由能源中心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操作规范。第一百零三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商品的品种、数量、品质;(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制单人和制单日期;(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第一百零四条标准仓单可以用于实物交割、作为保证金使用、质押、转让、提货以及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第一百零五条仓库标准仓单生成流程包括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审批、商品入库、验收、仓单制作申请审批、仓库签发、最终确认等环节;厂库标准仓单生成流程包括提交签发申请、能源中心审核、厂库签发、最终确认等环节。仓库标准仓单涉及的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审批、商品入库、验收、仓单制作申请审批、仓库签发等环节按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执行;厂库标准仓单涉及的提交签发申请、能源中心审核、厂库签发等环节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六条货主应当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最终确认。货主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3天内未对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最终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第一百零七条能源中心根据不同期货商品的特性规定标准仓单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标准仓单不得用于期货交割。标准仓单有效期按照本细则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八条会员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申请。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会员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流程如下:(一)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先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会员的保证金使用。(二)会员选择其结算交割委托人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或者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三)能源中心审核通过后,标准仓单方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将标准仓单交存能源中心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应当授权并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第一百零九条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以向能源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标准仓单手续。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间就提取标准仓单产生纠纷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协议中约定的标准仓单账户,或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作相应的处理。第一百一十条会员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结算交割委托人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一)结算交割委托人提出申请。(二)会员收到申请后,及时向能源中心提交标准仓单提取申请。(三)能源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标准仓单退还给该会员。(四)该会员应当及时将对应的标准仓单释放给其结算交割委托人;未及时释放标准仓单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应当授权并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第一百一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事项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所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或者协议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标准仓单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一百一十三条出质人应当在与质权人另行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信息,并将质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留存。第一百一十四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内进行质押登记的流程如下:(一)出质人使用标准仓单出质的,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二)指定交割仓库依据质押合同副本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三)质权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四)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已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等任何操作。质押保税标准仓单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质押备案手续。第一百一十五条标准仓单质押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妥善保管质押商品。第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流程如下:(一)质权人解除标准仓单质押,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三)出质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解除保税标准仓单质押,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解除质押备案手续。第一百一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其已签字盖章的标准仓单质押清单和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清单交付出质人和质权人。第一百一十八条标准仓单可以在能源中心外进行转让。买方、卖方可以自行结算,也可以通过能源中心结算。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能源中心按照标准收取交割手续费。第一百一十九条买方、卖方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流程如下:(一)卖方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交易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二)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四)买方按双方约定交付货款。(五)卖方收款后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第一百二十条会员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标准仓单转让流程如下:(一)卖方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交易编码和名称、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转让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二)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方、卖方和能源中心。(四)能源中心打印标准仓单转让结算单并收付货款。(五)能源中心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账户。结算交割委托人应当通过会员办理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标准仓单的转让,并参照上款进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转让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标准仓单的,应当授权并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14:00之前提交的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能源中心在当日完成转让程序;14:00之后提交的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能源中心在下一交易日完成转让程序。第一百二十一条货主需要修改标准仓单的储存场所等能源中心允许修订的数据的,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标准仓单变更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审核后,完成数据的变更。第一百二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需移动标准仓单所属商品的储存位置的,应当事先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能源中心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批复。指定交割仓库移动位置后应当通知货主,并及时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修改对应标准仓单的位置数据。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实行质检期管理的期货商品,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后,货主应当重新质检,并向能源中心提交质检变更申请,在能源中心审核新的质检证书后,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变更相应的质检证书和质检日期。第一百二十四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之间发生与标准仓单有关的权属纠纷等纠纷的,能源中心可以经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将相应的标准仓单冻结,直至纠纷解决。第一百二十五条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者解除冻结的申请人应当持有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无误后,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施对相应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指定交割仓库冻结和解冻标准仓单应当通知并报能源中心备案。标准仓单冻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妥善管理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解除冻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处置相关商品。第一百二十六条标准仓单作废是指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已生效的标准仓单除储存位置、质检日期等能源中心允许调整的数据以外的数据有异议,提交标准仓单作废申请,经指定交割仓库和能源中心审核,注销对应标准仓单的过程。作废的标准仓单需要生成相对应新的标准仓单的,应当在能源中心重新办理入库申报手续。第一百二十七条标准仓单出库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提货或者转为现货提单,并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的过程。标准仓单在出库完成后注销。第一百二十八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后,由其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第一百二十九条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一)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二)委托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人、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委托的提货人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三)委托指定交割仓库提货并发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第一百三十条商品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备查。第九章商品注册管理第一百三十一条能源中心可以对交割商品实行商品注册管理。上市品种期货合约实行商品注册管理的,用于实物交割的商品必须是经能源中心批准注册的商品。能源中心批准的免检注册商品在交割时可以免于质量检验。第一百三十二条交割商品申请商品注册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本细则上市品种部分另行规定:(一)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并符合以下要求:1、产能和产量达到能源中心规定,连续稳定生产至少2年以上;2、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通过相应质量、环境管理、安全等认证;3、生产工艺符合国内外相关产业标准。(二)申请注册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能源中心规定的技术要求;2、最近3年产品广泛应用于相关领域;3、企业所申请的注册商品在现货市场占有相当份额,并具有相当的行业知晓度。(三)取得一家以上能源中心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推荐。(四)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三条申请商品注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经有效签署的注册申请报告、承诺书;(二)公司成立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登记证等;(三)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分支机构情况;(四)注册商品登记表;(五)商品质量证明文件;(六)质量、环境、安全等体系认证证明文件;(七)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八)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九)一家以上能源中心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的商品注册推荐书,推荐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有责任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申请者的资质资信、生产能力等;(十)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申请注册商品已取得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第一百三十四条注册程序如下:(一)预审能源中心对申请商品注册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注册环节。(二)质量监测检查按照国家及能源中心有关规定,由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国内外商品进行质量监测检查。(三)批准注册能源中心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商品质量监测检查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商品注册。批准注册的,能源中心将予以公布。第一百三十五条注册商品申请者应当承担以下费用:(一)单一品牌商品注册费为人民币10万元;(二)单一生产企业商品检查费为人民币5万元。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标准。商品注册费必须在注册批复前预交。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能源中心对注册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年度检查。(一)能源中心随时对存放在各指定交割仓库内的交割商品的质量进行抽检。(二)能源中心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注册商品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能源中心提供企业年度检查报告,包括企业持续经营情况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等。日常抽检和年度检查的费用由注册商品生产企业承担。能源中心将根据抽检、年检情况,向有关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发出整改通知。第一百三十七条注册商品发生以下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暂停、取消注册资格:(一)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组织形式的;(二)商品注册商标转让的;(三)注册商品生产企业解散、破产的;(四)注册商品抽检、年检不合格,整改后注册商品质量仍未达标的;(五)近一个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经能源中心查实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投诉的;(六)生产经营不正常,年产量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未向能源中心说明情况的;(七)注册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能源中心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的;(八)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发生上述(一)或者(二)情形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第一百三十八条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的,注册商品生产企业应配合能源中心妥善处理。注册商品生产企业造成交割商品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章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第一百三十九条原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应当按照标准交割流程进行交割,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以按照期转现流程进行交割。第一百四十条原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第一百四十一条原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具体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二条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第一百四十三条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第一百四十四条交割品质见《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原油不实行商品注册管理。第一百四十五条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以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六条原油入库应当交纳人民币1.5元/桶的申报押金。第一百四十七条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原油拟入指定交割仓库的30天前向能源中心办理入库申报;原油入库有效期为原油拟入库日期前后各5天。第一百四十八条办理入库的原油应当是原油原产地装运港起运或者能源中心认可的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储存的原油,且在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与其他油品调和。指定交割仓库同一个保税油罐内不得混装不同交割油种的原油。第一百四十九条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等相关文件,供能源中心核实验证。原油保税标准仓单不设有效期。第一百五十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出库作业不得影响交接原油的品质和数量。在原油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保证输油管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并保证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及保证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第一百五十一条原油入出库时的数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的原油净体积桶数为准。原油净体积桶数的计算公式为:原油净体积桶数=原油毛体积桶数×(1-水杂百分数)原油毛体积桶数=原油总计量体积-明水体积第一百五十二条原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仓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入库损耗补偿=原油保税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原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出库损耗补偿=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原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第一百五十三条原油入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生成数量的差为溢短。入库时原油溢短数量不超过入库申报数量的±2%。在允许的溢短范围内,原油入库时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百桶数的保税标准仓单。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入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原油溢短数量×(原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出库时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与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数量的差为溢短。出库时原油溢短数量不超过±2%。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原油溢短数量×(原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原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升贴水)第一百五十四条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一)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二)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三)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油保税标准仓单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为:到期合约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交割数量期转现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交割数量原油期货合约的发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发票流转流程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五十六条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币0.05元/桶的交割手续费。第一百五十七条交收地点是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第一百五十八条指定检验机构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第一百五十九条原油期货交割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细则所称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者其天然形式的混合。原油装卸时挥发出的轻烃、硫化氢、硫醇等气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应当符合装卸所在地的监管要求。(二)明水即游离水,是指油品中独立分层并主要存在于油品下面的水。(三)水杂是指油品中的悬浮沉淀物、溶解水和悬浮水。根据ASTMD4006、ASTMD473分别确定水分和沉淀物,两者相加得到水杂含量,一般以百分比表示。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六十条本细则所称买方、卖方包括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本细则所称货主是指合法拥有货品所有权权利的人。第一百六十一条除能源中心认可的情形外,本细则规定的相关主体向能源中心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应当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六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第一百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03-23 14:28 1 回答

特定品种原油期货:不受市场欢迎的人什么样?

Thai Duong : 本文主要了解一下期货合约的经济功能。原油期货合约上市后,个人投资者或者相关企业均可参与。作为国际化的期货交易平台,能源中心将吸引来自全球的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保证金管理颇为重要。目前我国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分别是郑商所、上期所和大商所。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是上期所出资设立的国际化期货交易场所。与国内3家商品期交所不同,能源中心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开展上述两类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标准不同,这样便于内外资银行根据各自实力、特色和定位,申请开展相关业务。原油期货是我国的第一个特定品种,以后的特定品种,也将对境外人士开放。鉴于境外交易者的交易习惯和境外保证金业务的便利性,能源中心充分考虑外资银行申请作为指定存管银行的资质条件。对于境内的外资银行而言,如果其本身资产规模相对不大,但其母公司资产规模符合规定条件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也可以申请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能源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能源中心将严格挑选内外资银行从事境内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安全、准确、及时地存管、划拨境内外交易者保证金。
03-27 14:47 2 回答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品种很多吗?

Gissing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品种主要都是金融期货合约,比如两年期国债期货、五年期国债期货、十年期国债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上证50指数期货等,都是国内期货投资者经常交易的品种。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选择品种的时候可以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来选择,比如国债期货跟中国经济发展状况是很紧密的。
04-28 13:51 4 回答

请问各位大咖,一万元做期货能够交易哪些品种?

Hugohugogo : 跃跃欲试投身期货界的新人们大部分都是以亏损结束,因为期货有三个职能,价格发现,套期保值,投机交易!大部分散户对一个品种的周期特性,上下游毫不知情,在信息渠道上和机构,大户形成极不对称的一面!往往沉醉在指标k线上面成为奴隶,殊不知是基本面和供求关系影响价格然后再传导到k线形态上,散户是做反了!很容易被收割因为主力可以通过资金的博弈影响k线形态诱多诱空,一旦你成为技术指标的奴隶你很容易被割韭菜!散户一开始详细的了解一个品种特性,用少量的钱去试错,如果你了解供求关系信息和基本面,你会变得胸有成竹而不会被价格波动所吓倒!
05-28 08:06 4 回答

广州期货交易所建立了吗,可以交易哪些品种?

远光 : 广州期货交易所还没成立的,不过根据市场消息2019年底很可能会建立广州期货交易所,而且首推的期货品种就是碳排放期权期货,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在设计方案挑选产品的过程中,估计年底交易所挂牌略显紧张,但若抓紧还有可能。除了碳排放权期货之外的其他品种在年底前上市交易,几乎不可能。
06-14 13:02 1 回答

原油期货作为国际化的品种是如何管理风险的?

光之吟唱 : 对于很多的期货品种来说,虽然都是存在风险的,但是原油期货似乎要更加复杂一些,毕竟他是作为第一个面对国际开放的产品。但是很多相关的部门早就考虑好了一切,那么原油期货市场是如何管理风险的呢?首先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金制度减轻了很多的风险,还有就是一户一码的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专门为原油期货而制定的,因为这样才可以规范这是市场的运作。而对于大户来说,都是需要有大户报告的政策吗,因为很多程度上大户的决策决定着市场的走向,而市场需要知道大户们的意图,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为小户的投资者增加自己的机会,而持仓限额的方式可以让市场的风险降低,一个人持仓过大,很容易造成市场的胡乱。所以一切的制度都是为了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下去。而对于境外的投资者来说,一些部门制定的配套法律,强化了资金的专门管理和保证金的封闭运营。而对于一些关系户是查的很紧的,所以在申请原油期货之前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说明。但是仅凭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需要多方的监管机制还可以让境外的市场更加的稳定。原油期货对外开放是历史的必然结果,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做好自己的风险管理,虽然说保值套利是很稳妥的交易方式,但是还是需要我们关注市场的动向。
10-11 15:37 1 回答

原油期货的品种选择要通过实践吗?

Sebastiane : 不少人都选择的期货投资,期货在投资的时候才是最好的选择,从现在的期货交易中也能够了解到不少方面的内容。而这些方面的内容所呈现的形式才是最好的方向,这也是现在期货交易中最应该要注意到的内容。在期货交易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适合的品种,其中原油期货就是很好的选择,这个品种在交易的时候所呈现的内容也会更多。现在的原油期货交易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选择原油交易的时候需要从中了解到不少的内容,尤其是在原油交易的方法上才是最重要的,原油的交易方法才是最关键的,想要掌握到原油交易的方法就要注意到实践的交易,唯有关注到实践的交易才能够从中掌握到不少的内容,从实践中也能够了解到不少的内容,继而也能够从原油交易中获得财富。所以选择原油期货交易才是最好的方式,唯有关注到原油交易才能够从中掌握到不少方面的内容,其实在原油期货交易的时候所需要注意到的内容有很多,所以从中也一定要深入到实践中,唯有深入到实践中才能够掌握到不少的原油技术,避免在实际的交易中会带来风险,继而在相关的内容上也一定要深入的了解。所以在原油交易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这些方面的内容,从而也能够掌握到一些最实际的内容。所以原油交易才是最好的选择,也是获得财富的保障。
10-21 12:55 1 回答

期货交易所各品种手续费费率有什么不同吗?

ẢNH273 : 国内目前有哪些期货品种?交易代码是什么?我国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是多少?我国原油期货还没有上市,只有上期所的原油期货才是正规交易,由证监会直接监管。即将上市的原油期货是国际化期货品种,境外人士也可以投资,原油期货将可能成为中国金融市场首个最具吸引力的国际品种。我们都知道,期货交易的手续费=交易所手续费+期货公司手续费,有的期货品种按照固定保准收取手续费,有的期货品种按照比例收取手续费。本文介绍一下2016年我国期货交易所各品种的手续费费率标准:品种代码交易所单位菜籽油OI2.5元/手早籼稻RI2.5元/手强麦WH2.5元/手玻璃FG3元/手油菜籽RS2元/手菜籽粕RM1.5元/手动力煤TC8元/手粳稻JR3元/手晚籼稻LR3元/手硅铁SF3元/手锰硅SM3元/手棉花CF4.3元/手白糖SR3元/手PTATA3元/手甲醇ME7元/手普麦PM5元/手甲醇NMA1.4元/手玉米淀粉cs1.5元/手豆粕m1.5元/手黄大豆a2元/手焦煤jm0.6﹪﹪/手鸡蛋jd1.5﹪﹪/手铁矿石i0.6﹪﹪/手纤维板fb1﹪﹪/手胶合板bb1﹪﹪/手聚丙烯pp0.5﹪﹪/手玉米c1.2元/手豆二b2元/手豆油y2.5元/手聚乙烯l2元/手棕榈油p2.5元/手聚氯乙烯v2元/手焦炭j0.6﹪﹪/手热轧卷板hc0.4﹪﹪/手铜cu0.5﹪﹪/手铝al3元/手橡胶ru0.45﹪﹪/手镍ni6元/手锡sn3元/手白银ag0.5﹪﹪/手石油沥青bu0.3﹪﹪/手燃料油fu0.2﹪﹪/手锌zn3元/手黄金au10元/手螺纹rb0.45﹪﹪/手线材wr0.4﹪﹪/手铅pb0.4﹪﹪/手上证50IH0.25﹪﹪/手国债10年期T3元/手中证500期指IC0.25﹪﹪/手沪深300期指IF0.25﹪﹪/手国债5年期、国债10年期TF3元/手新手投资入市要谨慎,办理期货开户后交易原油期货,做多或者做空都能赚钱。投资者可以提前办理原油期货开户或者商品期货开户,熟悉期货交易流程和操作技巧。
03-04 14:08 1 回答

化工企业参与原油期货跨品种套利有什么方法?

Alex2333 : 原油是大宗商品之王,在全球都是最热门的投资品种。我国原油期货目前还没有上市,期货投资者非常期待。由于国内外原油行情趋于一致,国际原油期货行情走势,对我国即将上市的原油期货,有很好的参考作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货,是国内唯一合法的原油期货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办理原油期货开户手续,任何投资公司和非期货公司机构都是不合法的,不能炒原油期货。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原油期货最快10月份上市交易,9月下旬第三批原油期货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结束,上述步骤走完之后,能源中心将会推出原油期货仿真交易,仿真时间约为一个月。让我们做好全面迎接上市准备。目前期货公司正在积极为原油期货做相关业务准备,包括分析原油期货上市后的潜在客户群体,给业务部门提供支持,为公司内部、现货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做相关的培训。从国家层面来看,原油期货上市后,未来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有企业也会参与到原油期货市场当中,前提是相关的制度要完善。
03-19 14:35 2 回答

原油期货在大宗商品里是最复杂的品种吗?

发大大大财 : 原油期货上市已经临近,原油期货将给我国带来机遇和挑战。投资原油期货想盈利,要掌握一些常用理论,我国原油期货上市进入倒计时,在参与原油期货之前,可以了解一些原油的有关知识和期货交易技巧,备战原油期货上市。中国已成为原油第一大进口国,第二大消费国,第四大生产国,但中国在国际原油市场依然没有太多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定价效应最强的金融交易市场,中国资本的影响力更小。由于中国进口的原油大部分来自中东,很少来自欧洲和美国,对冲盘很难在纽约和伦敦市场做有效的对冲,迪拜交易所原油便成了中国以及整个亚洲做套期保值的一个主要交易场所,迪拜因此也成了全球第三大原油期货市场。中国一揽子油价调整机制当中,甚至很少参考纽约原油市场价格,中国市场如果不建立自己的原油期货市场,同时又很难将原油金融交易需求反馈至纽约和伦敦原油市场,不要说争取定价权了,可能连定自身的价机制都会显得十分“滞后”和被动。对于新手来说,沪一定要多学习期货交易知识。
03-18 16:11 2 回答

原油期货作为国际化的品种,其是如何管理风险的?

乔治尼 : 对于很多的期货品种来说,虽然都是存在风险的,但是原油期货似乎要更加复杂一些,毕竟他是作为第一个面对国际开放的产品。但是很多相关的部门早就考虑好了一切,那么原油期货市场是如何管理风险的呢?首先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金制度减轻了很多的风险,还有就是一户一码的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专门为原油期货而制定的,因为这样才可以规范这是市场的运作。而对于大户来说,都是需要有大户报告的政策吗,因为很多程度上大户的决策决定着市场的走向,而市场需要知道大户们的意图,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为小户的投资者增加自己的机会,而持仓限额的方式可以让市场的风险降低,一个人持仓过大,很容易造成市场的胡乱。所以一切的制度都是为了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下去。而对于境外的投资者来说,一些部门制定的配套法律,强化了资金的专门管理和保证金的封闭运营。而对于一些关系户是查的很紧的,所以在申请原油期货之前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说明。但是仅凭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需要多方的监管机制还可以让境外的市场更加的稳定。原油期货对外开放是历史的必然结果,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做好自己的风险管理,虽然说保值套利是很稳妥的交易方式,但是还是需要我们关注市场的动向。
04-21 09:15 1 回答

近期商品期货日内交易手续费比较便宜的品种有哪些?

分子交易员 : 菜籽油、油菜籽、白糖、PTA、淀粉、豆粕、大豆、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热卷、铝、锌、白银都比较便宜。
05-21 12:26 2 回答
新用户注册,限时享受$0.99订阅优秀交易策略!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