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管理外汇”相关的问答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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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仓位管理方法有哪些,外汇仓位控制技巧是什么?

Megan :        在金融市场总能听到的就是仓位,无论是股票期货还是外汇,可见仓位是一个很基础,有很重要的问题,那么什么是仓位?仓位又是如何控制的       一、总仓位控制规则分为三种:       1、顺势交易。       仓位一般分为三种,就是轻仓、中仓、重仓,在比较顺势交易中,我们可以保留中仓来迎合市场顺势的仓位。当然了,具体的操作和选择,还是要根据个人的意愿来进行调整。一定要注意,短线操作的时候可能会使流动性的仓位增大,而中线操作则会使流动性的仓位减少。       2、逆势交易。       对于逆势交易的时候,仓位的控制就更为重要了,绝大多数的时候都要进行轻仓操作。当然对于那些已经非常熟练的操作者来说,可以扩大到更高的仓位。       3、横盘势交易。       对于横盘的教育,在外汇市场的控可谓是比较严格,在整盘去改变之前是绝对不能允许重仓的操作的,除非在突破后才能加大仓位。       在此基础上,加仓是否也有规则呢?让我们来看一看。       二、加仓的方法:       1.等额分配加仓:在每一次建立头寸的时候,仓位的分配一定要做到一致,不会做到增加和减少。       2.金字塔加仓:在每一次加仓建立头寸的时候,一定要与上一次所建立头仓的时候。这种情况往往用在顺仓的时候。       3.倒金字塔加仓:即每次建立头寸,都大于上一次已经建立的头寸的仓位(未平仓时)。       顺势交易下,主要采用等额分配加仓、金字塔加仓方式。在计划内的多次建仓,可有依据地采用倒金字塔加仓。在逆市交易中采用短线交易,不采用任何加仓方式,仅一次性建仓。中线交易可根据短线顺势交易适当加仓,但加仓方式只能采用金字塔加仓。在横盘势交易中,横盘区间突破之前不采用任何加仓方式,仅一次性建仓;横盘区间突破后,可采用等额分配加仓、倒金字塔加仓方式。       以上说的这些,是外汇操盘要了解的必要规则,外汇交易仓位管理,外汇仓位管理方法,外汇仓位控制技巧这些常用规则并不等于机械式操作,在规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才是最终获胜的法宝。对于那些想要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的投资者一定要掌握好相应的知识,否则贸然进入很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06-21 09:47 1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什么时候修订的?

Margaret的昵称 : 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07-18 12:39 2 回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原油期货配套措施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关德琳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会员是指期货交易所的境内会员。本通知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所涉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四、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五、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在存管银行开立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见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存放于外汇专用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存管银行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外债数据,上述资金应参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七、存管银行应根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相关资金结汇或购汇后,应按照期货交易和结算有关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给收款方或划转至相应账户。八、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境内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报送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九、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十、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资金流出入、结汇和购汇、实物交割等情况(格式见附件2)。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期货交易所、会员、存管银行等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违反本通知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7月29日如今原油期货上市临近,办理商品期货开户后,等原油期货上市就能直接投资,无需重新开户,投资者可以提前办理原油期货开户或者商品期货开户,熟悉期货交易流程和操作技巧,了解原油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做好原油期货上市准备。
03-16 15:51 1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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