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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巨无霸”货币基金监管新要求征求意见,最新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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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巨无霸”货币基金监管新要求征求意见,最新解读来了


1月14日,为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和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附加监管要求以及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暂行规定》将出台并不意味着规模大的货币基金有风险,而是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未雨绸缪”,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暂行规定》将有助于完善监管框架,推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和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定义和评估范围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为: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暂行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范围、标准和程序:首先,明确单一基金连续20个交易日满足净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元、或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万个等条件的,应纳入参评范围,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由基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监会报告。

 

其次,证监会将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方面指标。

 

第三,对于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已连续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证监会可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共有18家基金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不过《暂行规定》强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还需满足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才予以合并计算。

 

 

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提出更加严格审慎要求


 

《暂行规定》从经营投资理念、投资比例、交易行为、规模控制、申赎管理、销售行为、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提出相较常规基金更为严格审慎的要求。

 

经营投资理念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在遵循长期稳健经营理念和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基金公司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奖励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基金规模相挂钩。

 

内部管理要求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市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2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投资指标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将单一投资标的持有比例从常规基金的10%降至5%;持有流动性受限资产上限从10%降至5%;现金类资产最低占比从5%提高至20%,并明确有期限的银行存款占比不得高于50%;杠杆率上限从120%压至10%,剩余期限上限从120天压至90天。此外,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得杠杆运作,剩余期限进一步压至60天。

 

投资者结构与规模管控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情况;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做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措施;依法依规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证监会报告。

 

销售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占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安排。

 

风险准备金方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分别不得低于40%、2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注重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的平衡

 


《暂行规定》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对风险处置事项做出安排。

 

二是规定重大风险情形下的风险处置小组机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风险处置责任及要求。

 

三是规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主要股东等处置资金来源。

 

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监高薪酬,并不得有向董监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向股东分红、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允许董监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等行为。

 

损失赔偿与流动性支持方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经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

 

短期融资安排方面,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可以通过质押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安排。



平衡统筹发展与防范风险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1月,公募基金整体规模为25.32万亿元,其中,货币基金规模达到9.86万亿元,占据公募基金规模的比例为38.94%。货币基金具有投资门槛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性低等特点,投资者数量超过5亿,是服务广大投资者的重要公募产品。在这一背景下起草的《暂行规定》,将有助于推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高质量发展,更好践行普惠金融,服务投资者财富管理。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是在借鉴国际市场经验,从资管产品角度出发,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相结合,有助于弥补监管空白,完善监管框架。

 

业内人士表示,《暂行规定》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运作指标做出更为严格审慎的规定,并注重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前瞻性做好风险防控安排,有利于提高行业发展韧性,公募基金行业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更加注重统筹发展与防风险的平衡。

 

编辑: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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