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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跨省、联合贷款最低出资三成 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收紧意味越来越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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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跨省、联合贷款最低出资三成 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收紧意味越来越浓? © Reuters. 原则上不跨省、联合贷款最低出资三成 网络小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收紧意味越来越浓?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网络小贷的终于有了统一的监管办法。11月2日,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给这一行业划定了诸多经营红线:极个别可跨省经营还需要国务院审批,联合放贷的最低出资比例则首次限定在了30%。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此前是互联网巨头做金融业务的必争牌照之一。但由于网络小贷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各地对网络小贷并没有统一的规范。而互联网突破了原有小贷公司地域限制,急剧放大杠杆倍数,风险也接踵而至。2017年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倍互联网金融政治转向领导小组发文叫停审批。

“这次网络小贷的规范文件出炉,恐怕不是为了重启网络小贷牌照。”招联金融首席分析师董希淼认为,从此次网络小额贷款牌照的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的信息看,加强监管、收紧的意味很浓,未来这部分网络小贷公司或将面临退出及洗牌的过程。

50亿门槛+极个别

网络小贷原则上不跨省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网络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不低于50亿。

“这次网络小额贷款跨省经营的门槛确实太高了。”一位小贷从业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如果跨省经营,按照征求意见稿来说,其注册资本金必须要达到50亿元。但当下现存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没有几家能够达到这样的标准。“再加上此前最高法限定LPR利率4倍为高利贷上限的规定,以及各种科技成本,赚钱空间就会被大大缩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满足50亿的门槛,跨省经营可能仍然无法进行。在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注意征求意见稿里面用的是’极个别’这三个字。”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需要跨省经营得特批,而且总量上不会太多,这基本上等同于原则上不允许跨省经营。

实际上,跨省经营、准入门槛低是此前网络小贷备受欢迎的原因。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规模扩张过快,通过跨省经营,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但风险也随之扩散。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发放网络小贷,野蛮进入信贷领域,经营管理粗放,侵害消费者权益,也影响金融稳定。而少数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资质,为网络小贷业务野蛮生长埋下了隐患。

据统计,目前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共有249家,97家左右的公司注册地集中在广东省、重庆市两地。

没了低门槛的跨省经营,网络小贷原有的优势也就并不明显了。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或许就是为了让小额贷款公司回归本源,支持小微企业、农村金融的发展,也应该与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形成差异化。“但当下市场的错位问题是,当下运营较好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以消费贷款为主,这并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最低30%出资比例

联合放贷不再是加杠杆敞口

除了跨省经营的风险以外,突破原有的融资杠杆约束,急剧放大杠杆倍数,也是网络小贷风险积聚扩张的原因之一。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监管不仅对外部融资总共5倍杠杆再次进行规定,还对联合放贷的最低线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网络小额贷款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而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是首次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联合放贷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柒财智库首席分析师毕研广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一做法实际上是为了降低这类公司的杠杆率。不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联合放贷中占比仅为10%到20%,这意味着其杠杆率加大到了8倍到9倍。

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用自由资金进行放贷。虽然各地此前执行不同的杠杆率,但当业务逐渐扩大之后,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就不得不增加注册资本金来进一步放贷。而以各种形式突破杠杆率的限制,则成了这些小贷公司的一贯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联合放贷,此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已经明确提出,并允许存在,但是并给出相关细则。毕研广认为,此次划定最低30%的界限,也是为了便于厘清、明确责任,避免因双债权人模式责任不明而造成还款责任问题。

此外,针对联合贷款,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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