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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细则双双落地!金控风险即将纳入监管 给出1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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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细则双双落地!金控风险即将纳入监管  给出1年过渡期 © Reuters. 准入细则双双落地!金控风险即将纳入监管 给出1年过渡期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今日,金控公司的准入规则和管理细则双双落地。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随后,央行再度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正式稿。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的《准入决定》实际上是此前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部分,而此次国务院将《准入决定》单独发出,有业内人认为,这是为了显示监管对此的重视程度。

同时,金控相关监管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而相关公司也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业内人士表示,这相当于监管给出了1年过渡期 。

央行表示,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控即将迎来强监管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而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央行表示,这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此前,央行也将金融控股公司划分为5类,即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5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如中信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如天津泰达集团;央企金控集团如招商局金融集团;民营金控集团如复星国际;以及互联网企业,如蚂蚁集团。

在准入方面,此次准入与细则正式稿和此前征求意见稿一致。其中,监管要求,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等。

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这样的条件并不算高。”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的银行比较多,这样的门槛并不算高。这意味着未来金融控股公司都将纳入相关监管。

股权结构将受到监管限制

在金控相关办法中,监管对于股权结构及股东明确了严格的要求。

央行表示,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和资本管理方面,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同时,根据国务院准入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央行表示,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方面,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监管安排1年过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正式稿中还安排了一年过渡期。

央行表示,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这意味着给这些公司安排了1年的过渡期。”连平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如果想要申请准入,就需要在这1年时间中想清楚是否要申请设立,并且根据相应的监管要求去调整股权结构及业务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与此同时,此次监管还引入了退出机制。

根据国务院准入办法中称,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同时,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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