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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长刘昆详解财税“十四五”改革,个税、房地产税都有重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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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房地产税有望在“十四五”时期完成立法,但估计不会普遍开征

跟每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财税改革,下一步怎么走?

近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中,撰写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详解“十四五”时期财税改革任务。

“十四五”房地产税立法继续

其中,刘昆在谈及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时提到,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这意味着“十四五”时期,房地产税将继续稳步推进。

由于正在立法中的房地产税将针对个人住房征税,因此备受市场关注。房地产税早在2015年就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该法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研究起草中,尚未对外公布征求意见稿。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下,房地产税立法先行是普遍共识。而由于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因此采取“充分授权”原则,由地方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来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房地产税开征时间、具体税率等。分步推进原则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可能采取先城市后乡镇、先市民后农民、先企业后个人策略逐步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房地产税有望在“十四五”时期完成立法,但会授权地方自主决定是否实施,估计不会普遍开征。

个税改革将有三大动作

刘昆在上述文章中还表示,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2018年10月我国启动了历史上第七次个税改革,也是历次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这项改革在两年时间里让超过2.5亿人受惠,减税规模超过5600亿元。

此次改革除了减税之外,个税体制也得以重塑。比如,此次个税改革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采取统一的税率来纳税。这一举措使得个税从分类税制迈向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

之所以采取综合所得税制,目的在于让个税税制更加公平。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综合所得范围仍有待扩围,此次刘昆首次明确了“十四五”时期要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告诉第一财经,引入综合计税方式是本次个税改革最大的亮点之一,是0到1的质的变化。下一步可以考虑将生产经营所得纳入等纳入综合所得。

施正文也认为,为了增强个税的公平性,防止逃避税,应当尽可能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中,适用与劳动所得相同的税率结构和征收方式,这样可以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适用范围,推动由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改革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此次个税改革首次引入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让个税体制更加公平,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减税。刘昆要求下一步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赵艾凤撰文认为,子女教育附加扣除以子女数量为扣除标准较为单一,没有考虑不同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差异性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与各地首套房认定政策衔接不一致。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未充分体现区域差异等。

由于我国综合所得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不少专家认为过高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此次刘昆提出,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2019年以来,我国对包括粤港澳大湾区、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海南自贸港等地的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出台了个税优惠措施,降低相关人才个税税负。

不少学者建议适度下调45%最高边际税率。施正文认为,过高的税率将严重打击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背离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和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目标。未来可以考虑将个税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35%,并将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让税制更加公平。

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

刘昆在上述文章中表示,“十四五”时期,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既有效发挥政府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又坚决防范化解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刘昆表示,根据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以及财政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

为了应对经济下行以及今年疫情冲击,近些年积极财政政策持续发力,政府举债规模攀升,尤其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攀升。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5821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

财政部官员预计,今年地方政府债务率很可能于今年年底进入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区间,政府债务风险正在逐渐增大。因此财政部十分重视地方政府最优举债规模研究。

刘昆表示,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税收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

刘昆还强调,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他表示,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必须审慎合规经营,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目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长势头得以遏制,地方也正按照中央要求,用5~10年通过整合相关财政资金、卖地、出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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