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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交易员 以往表现不能作为未来业绩的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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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平仓的条件有哪些,只要符合就强制平仓吗?
贾斯帕
强制平仓的条件有哪些,只要符合就强制平仓吗?
2019-04-29 13:28:43
已有7条回答
根据强行平仓原因的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以下几类: 1.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也就是说,市场发生行情逆转,朝相反方向变化时,以及进入交割月时,会员或客户还应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存入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或客户未在被要求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就有权对会员,经纪公司就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仓位实施强行平仓。 2.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依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违规持仓部分实施强行平仓。主要包括:违反头寸限制超仓;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作报告,或报告不实;为市场禁入者进行期货业务;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联手操纵市场;以及其他须强行平仓的违规行为。 3.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在前几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交易规则也经常因政策或监管部门的临时规定而修改,或临时不能正常执行。 交易所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证券公司可以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1.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保证金,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2.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合约)已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约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3.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同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4.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以下情形: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投资者未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的融券合约,则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收购,且该收购以终止上市为目的,投资者未在收购公告发布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的融券合约,则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 5.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证券公司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等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未在证券公司发现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按照证券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则证券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6.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则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次日强制平仓 7.证券公司配合司法机关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则在执行当日强制平仓
强行平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已超出风险控制底线,且市场行情继续往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这是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防止损失扩大而实施强行平仓的基本前提。 2、公司正确履行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这是公司实施强行平仓的必经程序。 3、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和数额应该合理。公司要避免客户损失的扩大,不能因此而造成客户更大的损失,平仓数量要与应增加保证金比例相当,不能过多地平掉客户的持仓。如果平仓量过大则应当认定为超量平仓,公司对超量平仓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有三种情况: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期权经营机构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未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上交所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结算风险时,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强制平仓的情形有两种: 普通的强平。当持仓浮亏过大,达到了交易所设定的强平限制时。根据交易制度,仓位按市价平仓。 协议强制平仓。当交易的买卖双方实力相当,出现大资金对垒难分胜负时,交易所会提高交易持仓的保证金比例,交易双方协议平仓。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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